长沙市小微企业挂牌“新三板”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细则(长两创〔2015〕6号)发布时间:2016/8/9 13:52:19 阅读:2086次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深入贯彻和加快实施《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2015-2017)》,大力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进入“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经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在“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小微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细则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在湖南省股交所(以下简称四板)标准板挂牌。
二、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对符合条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成功挂牌四板标准板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长沙市小微两创办公室”)统一行文通知各区县、园区组织年度内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由企业按照申请条件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报长沙市小微两创办公室审核后,再报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实施。
四、资金拨付
经对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该企业。
五、本细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四板标准板挂牌的我市小微企业,由市两创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