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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6/8/9 13:52:40  阅读:173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结合雨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雨花区的创意设计、数字出版、信息服务、现代传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艺术创作、教育培训、文博会展、文化休闲旅游业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项目及其从业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入驻扶植

 

第三条  新入驻雨花的文化企业,前三年,按其区级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  新入驻雨花的文化企业,在雨花区购置写字楼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营业当年一次性给予其2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五条  凡新引进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项目签约前在区商务和旅游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经被引进企业确认,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直接引进人)10万元。

第六条  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入驻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植奖励政策。

 

第三章  文产集聚区扶植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平台建设:

(一)新建、改建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文产专业楼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引进文化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投资者6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新建、改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文化街市,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6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者4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文化产业园(基地)、文产特色楼宇建设,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新入驻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还享受以下扶植奖励政策:

(一)购房补贴

1.购买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50元/平方米补贴。

2.上述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违返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

3.先租赁后买受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

租用办公、经营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租金80%、60%、40%的补贴。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资金。

(三)装修补贴

凡新入驻并首次进行装修的企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第十条  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限上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一)自入驻之日的三个年度内,凡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综合考虑其经营业绩、行业影响力,对贡献突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高管奖励。

(二)优先为其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第十一条  自示范基地认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文化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含)-80%、80%(含)以上的,对为示范基地提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且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产业成长激励

 

第十二条  入驻我区三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万元(含)、1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在我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会展项目,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本部在雨花区注册并在国内主板(或国内中小企业板、香港或境外)、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扶植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兑现

(一)享受此政策的新入驻企业,须与区政府签订入驻协议,保证五年内不迁出本区。若出现违反协议行为,应全额退还因本政策所享受的扶植奖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植对象,须在规定期限内向雨花经开区或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雨花经开区、街道办事处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奖励兑现。

(三)扶植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违反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国家法律的,不能参加奖励。弄虚作假骗取扶植资金的,追缴其所骗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因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本办法另行调整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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